住戶在公屋住滿十年,便須每兩年按「富戶政策」申報家庭入息/資產一次。此外,透過「批出新租約政策」獲批新租約的住戶和透過「公屋租約事務管理政策」註7獲批相關申請的住戶,不論其居住年期,亦須每兩年按「富戶政策」進行申報。
「富戶政策」下的入息/資產申報分別於每年4月及10月進行,而當中只有約1000戶須於10月的申報週期進行申報。各住戶其原有的申報週期將維持不變(舉例來說,如住戶上一次的申報於2017年4月的申報週期進行,下一次的申報維持於兩年後,即2019年4月)。
未住滿十年的住戶無須申報,但房屋署若接獲舉報並證實他們在本港擁有私人住宅物業,則不論其居住公屋年期,仍須遷離公屋單位。